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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疆与黎彬、农青飘、吕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疆,黎彬,农青飘,吕进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李疆。被告黎彬。被告农青飘。被告吕进华。原告李疆与被告黎彬、农青飘、吕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被告黎彬的住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调查靖西县新靖镇xx小区xx号是许xx所有,不是被告黎彬的家,现被告黎彬的具体住址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不仅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也要提供其具体的居住和工作单位地点及其他身份信息,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不明,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疆原告的起诉。本案原告李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5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裕康审 判 员  蒋文边人民陪审员  黄英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