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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与青岛韩承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青岛韩承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590-2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城湖滨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75544745-X。法定代表人王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青岛韩承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工业园龙海园。组织机构代码74397436-7。法定代表人马光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韩承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清芬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