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港执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XXX与陆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214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陆永。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陆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0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XXX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鉴于目前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永于2014年4月16日前给付30000元(已履行),同年8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同年12月28日前给付70000元,2015年8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2015年12月28日前给付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分期履行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港执字第021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青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罗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