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强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范梦林与薛元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梦林,薛元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强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范梦林,男,住宁强县汉源镇。被告薛元德,男,住宁强县汉源镇。本院在审理范梦林薛元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梦林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梦林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梦林负担。审判员 于怀疆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薛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