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汝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借车之名将汝州市夏店乡新村呼某某的豫DRxx**东风小康面包车骗出,当天下午陈某某谎称自己为车主而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1900元用于赌博,赌资输完后陈某某藏匿。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900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呼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延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权俊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