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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胡茂平与胡茂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平,胡茂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胡茂平,男。被告胡茂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平诉被告胡茂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茂平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茂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茂平负担。审判员  刘永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何宇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