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胡茂平与胡茂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平,胡茂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胡茂平,男。被告胡茂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平诉被告胡茂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茂平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茂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茂平负担。审判员 刘永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何宇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