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田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田炜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临街门面房一间,原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退还被告田炜保证金(押金)700元;2、被告田炜按每年3337元的标准向原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交回门面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田炜负担。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田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后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田炜发出了强制腾房公告。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田炜主动腾退了所占用的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临街门面房一间。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亦同意放弃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田炜交付的房屋占用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