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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良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陈梅兰与夏正雪、张亚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良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陈某某,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夏某某,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卫华,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6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顾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