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韩占奎与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波,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韩金波,男,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忠,公司总经理。韩占奎与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叁万零壹佰玖拾捌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