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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行审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婺行审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根良。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法定代表人滕恒平,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金土资婺罚(2013)2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始,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西侧地段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土地位于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浩仁至徐村通村路以西地段,建设用地面积354平方米;四至:东至浩仁至徐村通村路,南至郑海兵屋,西至塘,北至晒场。到调查时止,建筑物已建好1层,已结顶,砖木结构,建筑占地面积354平方米,用途为村居家养老中心(公益设施)。土地类别为旱地60平方米、水田294平方米,在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有条件建设区60平方米、基本农田294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村民委员会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3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35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3806元。对拆除房屋和其他设施、罚款,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13日送达给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浩仁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4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3)2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3)2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明审判员 于建华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