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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7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屈迎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799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驻所地:临清市杨桥街731号。法定代表人牛玉增,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牛玉增,男,汉族,现任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住临清市御临苑小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现任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客服经理。被告屈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告屈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燕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