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博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张文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张文佳,康定杰,陈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广林,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文佳,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康定杰,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陈玉红,女,1966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佳、康定杰、陈玉红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文佳、康定杰、陈玉红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尚 炜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