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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周小兵与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兵,张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周小兵,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利平,男,汉族,3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兵诉被告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兵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兵撤回对被告张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小兵承担。审判员  钱永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郭 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