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周小兵与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兵,张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周小兵,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利平,男,汉族,3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兵诉被告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兵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兵撤回对被告张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小兵承担。审判员 钱永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郭 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