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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民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李振华管辖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华,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保德县XX人,居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负责人张子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电信局五楼。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董事长。上诉人李振华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振华称,劳动者一方生活工作在保德,却要求去陕西省应诉,将大大增加维权的难度和成本。本案由保德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故请求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法撤销(2014)保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由保德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保德县,被上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和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神木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保德县人民法院和神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了被上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和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了上诉人李振华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李振华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赵树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