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法刑初字第005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李某的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天马网吧,趁网管不备,盗窃网吧内一台价值320元的AOC牌黑色电脑液晶显示器,后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销赃。2、2013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天马网吧,趁网管不备,盗窃网吧内一台价值320元的AOC牌黑色电脑液晶显示器和一台价值320元的长城牌黑色电脑液晶显示器,后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收赃人处查获了被盗的两台显示器,并发还被害人。3、2013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康义网吧,趁网管不备,盗窃网吧内两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60元的美奇牌黑色电脑液晶显示器。同日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村9社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李某,并查获上述两台显示器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户口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确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肖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满某某、梁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中,被告人李某退出赃款32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二十元发还给被害人满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 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