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商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商初字第0149号原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89号涌鑫工业厂区4号厂房第1、2、4、5层及5号厂房第1、2层。法定代表人蒋柳健,董事长。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经济开发区牧羊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露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