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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刚与廖攀、刘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廖攀,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生于1966年3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廖攀,男,生于1987年2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慧,女,生于1987年2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3042号李刚与廖攀、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廖攀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廖攀提出执行异议,该案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曾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