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63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4月7日出生,回族,石嘴山市某校教师,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健,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某,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某公司总经理,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考虑到子女抚养问题,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