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席彦荣诉宝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彦荣,宝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席彦荣。被执行人宝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法定代表人霍文利,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劳人仲案字(2013)第104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执行的席彦荣诉宝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该案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宝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为申请人席彦荣办理养老保险,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劳人仲案字(2013)第1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建民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