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607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5日。委托代理人杜洪有,瞿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日。本院受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赵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