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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0929号原告:乔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乔靖与被告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