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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张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叶某丙继承纠纷(张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张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叶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琴、王蓉晖,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乙。委托代理人龚叶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铭夫。被告叶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叶某乙、叶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胡凡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