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冯文兵没收财产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执字第51号被执行人冯文兵,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遂宁市。因犯贩卖毒品罪,判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现在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冯文兵没收财产刑一案。因被执行人冯文兵委托冯杰向本院主动缴纳没收财产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有关冯文兵没收个人财产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苏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