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李马月英与被告龙中仔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马某某,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武,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天勇,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以与被告龙某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龙某某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胜富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许洪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