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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夏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吴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郭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吴芳,工人。被执行人郭春桥,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08)夏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春桥偿付申请执行人吴芳借款3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案件执行费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春桥已向申请执行人吴芳偿付借款13900元,余款22100元至今未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春桥银行存款22890元。二、查封郭春桥所有的鄂A3BQ**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