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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常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黄长谧合同诈骗罪,黄长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衢常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常山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单纯。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4)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王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董单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伪造浙江森度工贸有限公司转让地合同书,取得被害人姜某、黄某夫妇的信任。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姜某、黄某夫妇约定共同出资向浙江森度工贸有限公司购买4亩土地,并与被害人姜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从被害人姜某、黄某夫妇处骗得30000元。2013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合伙投资做防盗门生意为由,从被害人黄某处骗得5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谎称防盗门已经卖出,支付给被害人黄某66000元。同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再次以合伙投资做防盗门生意为由,从被害人黄某处骗得人民币98000元。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从被害人黄某处实际骗得86000元。2013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合伙投资做门生意为由,从被害人姚某处骗得117000元钱,后被告人黄某某谎称门已卖出,支付给被害人姚某130000元。同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合伙投资做防盗门生意为由,从被害人姚某处骗得人民币123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谎称门已经卖出,支付给被害人姚某73000元。同年10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再次以合伙投资做防盗门生意为由,从被害人姚某处骗得50000元。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从被害人姚某处实际骗得87000元。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2013年8月,因被害人姜某、黄某多次催促被告人黄某某办理之前共同出资购买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证,被告人黄某某为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被害人姜某。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常山县公安局球川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某从姜某、黄某夫妇处骗得的购买土地的30000元已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黄某、姚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温某、金某等人的证言、国有土地使用证、常山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认为已退还被害人黄某部分诈骗款。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自首,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且适用认罪程序审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20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掩盖犯罪行为,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又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已退还被害人黄某部分诈骗款,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酌定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芳俊人民陪审员  徐佳佳人民陪审员  阮贤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邱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