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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特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润明与郝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润明,郝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特字第53号申请人杨润明,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被申请人郝祁,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杨润明因与被申请人郝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祁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高新区房屋一套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郝祁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高新区房屋一套所有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苗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