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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383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邱文娟,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贵妍人民陪审员  宫 娟人民陪审员  李林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