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383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邱文娟,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贵妍人民陪审员 宫 娟人民陪审员 李林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