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联社与韩金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村信用社,李强明,苏芝旺,韩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村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强明。被执行人:苏芝旺。被执行人:韩金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19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金亮及其妻子苏亚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笠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