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协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协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协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藏书镇前锋村。组织机构代码:13821722-9。法定代表人周春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5970821-0。法定代表人薛建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240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