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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美琴与曾惠琴、陈志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琴,曾惠琴,陈志民,魏亚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初字第3732号原告陈美琴,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昱、白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惠琴,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志民,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魏亚娜,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美琴与被告曾惠琴、陈志民、魏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琴的委托代理人陈昱、白茹、被告曾惠琴、魏亚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美琴诉称,2012年6月18日,曾惠琴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利息3700元,魏亚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志民与曾惠琴系夫妻关系,前述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1、曾惠琴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4月12日计至实际还款日);2、魏亚娜、陈志民对曾惠琴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惠琴辩称,原告所称的18万元借款实际是被魏亚娜拿去的,月利率实际是1.5%,利息付至2012年12月。被告欠原告两笔借款共48万元,2013年3月被告还本金5万元,被告曾出具给原告一张还款计划,载明剩余43万元借款一年付一些。不统一承担还款责任。要求依法裁判。被告魏亚娜辩称,原告所称的18万元款项确实是魏亚娜拿的,但2013年1月份被告与原告协商后,原告同意此后不再收利息,以前的利息都付清了。2013年3月份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现在两笔借款本金剩43万元,利息已经终止了。要求依法裁判。被告陈志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曾惠琴、陈志民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8日,曾惠琴向陈美琴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款18万元,月利息3700元;魏亚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期限2年。2014年2月13日,陈美琴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曾惠琴称与陈志民已离婚,但出具前述借条时还是夫妻关系。陈美琴对被告的前述抗辩主张均予以否认。被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陈美琴提供曾惠琴出具的《借条》原件、曾惠琴的户籍记录,本院向陈美琴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陈志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其放弃诉讼权利。被告关于借款主体及利息的抗辩主张,陈美琴均予以否认,且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均不予采信。在此情况下,陈美琴与曾惠琴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过高,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合法。魏亚娜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讼争债务发生于陈志民与曾惠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未就法定免责事由提供相应证据,故陈志民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本院对陈美琴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惠琴、陈志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美琴借款18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8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被告魏亚娜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亚娜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依法享有向被告曾惠琴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被告曾惠琴、魏亚娜、陈志民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曾祥顺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