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孔琰与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郭团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琰,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郭团结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孔琰,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团结,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琰与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郭团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琰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琰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琰负担。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贾立法审判员 游俊岭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