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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孔琰与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郭团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琰,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郭团结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孔琰,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团结,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琰与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郭团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琰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琰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琰负担。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贾立法审判员  游俊岭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