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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温州天洲铜业有限公司、赵元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温州天洲铜业有限公司,赵元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应裕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天洲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黄利球。被执行人赵元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天洲铜业有限公司、赵元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在乐清市住建局、国土局亦无财产登记。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的执行款2471052.13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13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