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倪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倪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某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免后收取200元,由倪某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赵 振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