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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无锡宝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无锡宝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勇。委托代理人XX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无锡宝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无锡宝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无锡宝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235元,由原告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海英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吕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