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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刘刚与孟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孟庆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刘刚,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孟庆贺,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孟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