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刘刚与孟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孟庆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刘刚,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孟庆贺,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孟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