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行非审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某,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审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机构代码:0006721-1。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职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树彬,男,职务。委托代理人孙剑荣,女,职务,隆尧镇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武某,农民。被执行人畅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102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102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武某、畅某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102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102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助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