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5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小亮与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亮,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551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亮。被执行人丁伟。本院在执行王小亮与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措施。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7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0000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艾荣华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陆敬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