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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朱景文与陈俊利、侯亚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文,陈俊利,侯亚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195-1号原告朱景文。被告陈俊利。被告侯亚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原告朱景文诉被告陈俊利、侯亚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