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杜银中与樊松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银中,樊松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长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杜银中,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樊松山,男,56岁,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银中诉被告樊松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杜银中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松山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银中撤回对被告樊松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银中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 关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