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晓光与宋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光,宋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光,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辽南街南茂委*组。被执行人宋春清,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双辽市环卫处职工,住双辽市辽西街西桥委*组。吴晓光与宋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宋春清于判决生效后1偿还吴晓光欠款本金25000元。二、宋春清于判决生效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偿还吴晓光自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9月21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2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