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与陈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陈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民芳。委托代理人:魏晓庆。被告:陈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负责人:楼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