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中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马久林与武鸿源、苏学贵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久林,武鸿源,苏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马久林,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远和,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郭静,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武鸿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苏学贵,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马久林因与被执行人武鸿源、苏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9200元,承担诉讼费25元;二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鸿源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92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陈梁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