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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小翠、李学林与王扶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翠,李学林,王扶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翠。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扶用。上诉人张小翠、李学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冯晟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张小翠、李学林以与王扶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向王扶用支付了欠款40,000元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小翠、李学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翠、李学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张小翠、李学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冯 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正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