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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5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骆红生与迟玉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红生,迟玉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红生,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玉环,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上诉人骆红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红生于2014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红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骆红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9元,由骆红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9元,由骆红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