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凯与被告于宪春、裴绍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于宪春,裴绍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32号原告张凯,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布尔津县布尔津镇。委托代理人万小东,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宪春。被告裴绍奎。原告张凯与被告于宪春、裴绍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淼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丛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