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山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燕诉被告张绍荣、袁熙兰、第三人张霖、张红债权人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张绍荣,袁熙兰,张霖,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保字第53号原告陈燕,女,34岁。被告张绍荣,男,63岁。被告袁熙兰,女,66岁。第三人张霖(系被告张绍荣、袁熙兰之子),43岁。第三人张红(系被告张绍荣、袁熙兰之女),40岁。原告陈燕诉被告张绍荣、袁熙兰、第三人张霖、张红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原告陈燕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霖、张红共同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陈燕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财产保申请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霖、张红共同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两年,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等。二、对陈燕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两年,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