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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化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甲、肖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化民初字第282-1号本院2014年4月15日对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甲、肖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化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正文第二行中“因原告不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补正为“因原告与被告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正文最后一行“本案诉讼费50元”补正为“本案诉讼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审判员  冶清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马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