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化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甲、肖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化民初字第282-1号本院2014年4月15日对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甲、肖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化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正文第二行中“因原告不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补正为“因原告与被告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正文最后一行“本案诉讼费50元”补正为“本案诉讼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审判员 冶清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马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