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北京学苑兴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尤春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倴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北京学苑兴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被告尤春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西山道,北京学苑兴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尤春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李恩仲(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学苑兴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尤春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