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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暴宏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徐凤,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11121198302222228,汉族,唐山市宏文中学教师,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北范铁路楼57楼4门202号。被告暴宏龙,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3198111301232,汉族,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翻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北范矾土工房9楼1门7号。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与被告暴宏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徐凤负担。审判长  王胡一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