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暴宏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徐凤,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11121198302222228,汉族,唐山市宏文中学教师,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北范铁路楼57楼4门202号。被告暴宏龙,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3198111301232,汉族,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翻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北范矾土工房9楼1门7号。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与被告暴宏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徐凤负担。审判长 王胡一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